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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驻京建管处财税科代征税工作流程

 

    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筑管理处财税科(简称省驻京建管处财税科),主要负责四川在京施工企业(含中央在川企业)专用发票、税票的领取、开具和营业税及附加费代征代缴工作。
    一、省驻京建管处财税科窗口工作服务内容:
    1、在京企业印章印模和经办工作人员备案:企业办理进京备案登记后,企业在京使用的印章印模和经办人员须到财税科进行备案。 更换经办人员的,需开具单位介绍信办理经办人员备案变更。
    2、税费代征代缴:
    (1)代征代缴税费范围:省驻京建管处财税科负责四川进京施工企业(含中央在川企业)营业税及附加费代征代缴工作,即建筑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营业税及附加费征收标准:按建筑业综合税率3.36%征收)。
    (2)税金缴纳方式:四川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在省驻京建管处财税科窗口办理专用发票开具实行一票一税制,纳税企业可采取支票转帐、刷卡的方式存入代征税指定专用帐户。
    (3)企业缴税凭证打印:开具专用发票及税票将同时打印汇缴工程款信息明细,加盖“四川省驻京建管处代征税款收讫”、“外施企业已开具发票专用章”(仅限于2015年1月1日起在交易中心进行合同备案且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企业)。
    3、代征税工作评定:省驻京建管处财税科按月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例行抽查,负责组织开展在京企业年度纳税信誉等级评定。
    二、省驻京建管处财税科窗口业务办理流程
    1、需开具专用发票的企业:企业在窗口办理专用发票开具时需指派已备案人员携带备案发票专用章及税金(不收取现金)和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开票证明(A4纸对半)。
    2015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进行合同备案的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须携带加盖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广安门内税务所“外施企业受理专用章”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与银行出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2、需更改付款单位名称的企业:企业需提供第三方付款证明,提交的证明上要注明更改单位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关联关系如母、子公司或总、分公司关系,一个项目最多只能有两个第三方付款单位。同时提交的证明须委托方、被委托方及本企业加盖公章。
    3、需办理抵税业务的企业: 无财务锁的企业按要求带抵税资料到窗口上直接办理,有财务锁的企业应在系统应用平台 “抵税模块”进行如下操作:(1)发票录入:①抵税企业为北京本市施工企业时,抵税企业将分包发票信息录入分包项目台帐;②抵税企业为外施企业时,跳过此环节,直接建立抵扣关系。(2) 建立抵税关系:①抵税企业在系统中将被抵扣项目与抵扣项目关联, 此关系为一对一或一对多;②被抵扣项目与抵扣项目建立抵税关系,必须在抵扣项目中选中一张需要抵扣的发票才能建立抵税关系,选择被抵扣项目→选择抵扣项目→选择抵扣项目的发票;③抵税关系一旦建立并已发生抵扣,就不能修改抵税关系。(3)提出抵税申请:①抵税企业将已建立抵税关系的抵扣项目中需要抵税的发票选中,在缴税时进行抵扣;②选择被抵扣项目与抵扣项目关系列表→选择抵扣发票。(4)办理抵税:抵税关系建立后在窗口办理时必须携带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原件、合同和项目备案证书办理抵税业务;由财税科窗口人员审核发票原件,核对发票信息确保真实,同时在发票上盖上抵扣章;原则上抵税不退税,税金不为负数。同时注意被抵扣企业为北京本市施工企业的,还需要提供加盖有被抵扣企业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加盖有抵扣企业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税票复印件(注明该税票缴纳被抵扣发票税金,标明发票号码,并加盖企业公章)。(5)特殊情况:①企业已抵税发票办理退票,须补缴税金,系统自动增加该笔税金(若抵税企业为外地进京企业,需核对其是否为常发生业务的企业,以确保税源不流失);②已抵税发票发生退票,总包项目已清算,窗口不能办理退票,企业需到交易中心办理退票,进行清算后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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